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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3-12-05 02:13:22 文章出处:合作伙伴

  11月27日,2023年儋州市“双打”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召开,对八起打击侵权假冒执法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一、儋州大明花炮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案件简述:2022年12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儋州大明花炮有限公司经营的“福日子小胆防水炮388”进行抽检。经检验,“福日子小胆防水炮388”“计数误差”项目不符合“检验和判定依据”中规定要求,“花开富贵银光炮”“引火线牢固性”项目不符合“检验和判定依据”中规定要求,依据《海南省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组合烟花)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13日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7日从浏阳市金云鞭炮烟花厂购进该厂生产的“福日子小胆防水炮388”21箱,购进单价为75.6元/箱;2022年11月17日,当事人从浏阳市宏刚鞭炮烟花制作有限公司购进该厂生产的“花开富贵银光炮”15箱,购进单价为96元/箱。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用于销售,“福日子小胆防水炮388”销售单价为108元/箱,“花开富贵银光炮”销售单价为204.8元/箱,截至2023年1月19日,“福日子小胆防水炮388”除了抽样样品5盘(无偿提供)备样样品5盘(被本局查封),其余的已退回厂家、“花开富贵银光炮”除了抽样样品8盘(无偿提供),备样样品8盘(被本局查封),其余的已退回厂家。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货值金额为5340元,无违法所得。

  处罚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以及《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福日子小胆防水炮388”5盘、“花开富贵银光炮”8盘;2.罚款5340元。

  案件简述:2023年2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南孚”商标持有人的投诉举报对位于儋州市那大商场7类15号的儋州那大亮利来百货商行进行全方位检查,在该店店内货架上发现有标识为“南孚® 聚能环 无汞碱性电池”(生产商: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 2022-09生产)的5号电池42个、7号电池192个。2023年3月1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从上门推销商处购进标识为“南孚® 聚能环 无汞碱性电池”(生产商: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 2022-09生产)的5号电池50个、7号电池200个,进价均为0.8元/个。截止被本局查获时,5号电池已销售8个,7号电池已销售8个,销售价格均为1.5元/个。上述电池经第1469801号第9类商标注册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确认不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以及其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为侵犯该公司商标“南孚”专用权的产品。上述5号电池的货值金额为75元,7号电池货值金额为300元,货值金额共计375元,违法来得到的共计11.2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识为“南孚® 聚能环 无汞碱性电池”的5号电池42个和7号电池192个;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1.2元;3.罚款1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11.2元。

  案件简述:2023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南孚”商标持有人的投诉举报对儋州那大伟泰文具店现场检查,在该店店内检查发现有标识为“南孚® 聚能环 无汞碱性电池”(生产商: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 2023-01生产)5号电池63个、“南孚® 聚能环 无汞碱性电池”(生产商: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 2022-11生产)的7号电池454个。上述电池经“南孚”商标持有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经确认为侵犯该公司商标“南孚”专用权的产品。2023年3月2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从一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上述“南孚® 聚能环 无汞碱性电池”(5号)2盒共100个、“南孚® 聚能环 无汞碱性电池”(7号)10盒共500个进行销售,进货价格均为1元/个,销售价格均为1.5元/个,5号电池卖出37个,7号电池卖出46个。剩余电池至案发时未售出。 2023年2月28日,第1469801号、第19482042号 第9类商标注册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鉴定证明载明鉴别内容为:“南孚® 聚能环 无汞碱性电池”(5号)63个、“南孚® 聚能环 无汞碱性电池”(7号)454个。鉴别判定的结果为:儋州那大伟泰文具店(赖建伟)门店内销售的“南孚® 聚能环 无汞碱性电池”(5号、7号)不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以及其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经确认为侵犯该公司商标“南孚”专用权的产品。此案的货值金额为900元,违法来得到的为41.5元。由于当事人没办法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住址等,故无法查清其所经营侵权商品的具体来源。

  处罚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识为“南孚® 聚能环 无汞碱性电池”5号电池63个、7号电池454个;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1.5元;3.罚款18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841.5元。

  案件简述:2022年12月,本局接到陈女士投诉,儋州那大城西建材市场千祺门业定制安装的产品存在问题,与实际约定的不符。2022年12月19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2年6月22日与陈女士签订业务订单,订单内容包含一扇大门、两个玻璃推拉门(一个推拉门安装在二楼阳台,一个安装在一楼厨房)、两个房门,共计金额17500元。截至立案调查前,上述订单实际已支付金额为15000元,剩余2400元未支付(双方在安装过程中因餐费原因扣除了100元)。2022年12月7日及2023年1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对上述大门的实际尺寸及推拉门的边框厚度做测量,结果显示大门外部的测量实际尺寸为:3250*2790*200,排除安装缝隙等因素,大门实际尺寸比订单上的尺寸少。现场测量两个玻璃推拉门的边框厚度均小于1.4毫米,当事人从厂家购进该两个推拉门的厚度均为1.2毫米,小于订单约定的1.4毫米厚度。上述大门的进货价为4710元,安装及运输成本等为700元;阳台推拉门的进货价格是2594元,厨房推拉门进货价格是1665元,两个门总共的价格是4259元,实际支付总价是4250元。阳台推拉门的安装和另外的费用为300元,厨房推拉门的安装费用和另外的费用250元,两个推拉门的物流费用共计300元。由于订单中的总金额为17500元,实际已支付15000元,剩余2400元未支付,按照各门的利润率计算,上述大门的实际违法来得到的为3375.4元,两个推拉门的实际违法来得到的为404.2元,违法来得到的共计3779.6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779.6元;3.罚款2000元;以上罚没共计5779.6元。

  五、赣州聚源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进行审查案

  案件简述:2022年9月29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儋州市那大镇兰洋北路鼎尚广场的鲲腾小椰(儋州)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检查该公司运营管理的“饿了么”网络站点平台(儋州地区),发现该网络站点平台内的店铺“烤肉拌饭脆皮鸡饭(海花岛店)”(营业执照名称:儋州白马井凉虾餐饮店,经营者:费某某)和“烤肉拌饭·脆皮鸡饭”(营业执照名称:儋州白马井凉都人家烧烤铺,经营者:费某某)未依法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局遂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负责运营管理“饿了么”平台儋州地区的业务。“饿了么”平台内的店铺“烤肉拌饭·脆皮鸡饭”(营业执照名称:儋州白马井凉都人家烧烤铺,经营者:费某某)在2022年7月13日至9月29日期间,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饿了么”平台线上销售外卖餐饮食品,在此期间共销售餐饮外卖食品175单,销售总额4936.87元,该公司提取订单销售总额的23%作为提供平台和服务的费用,即1135.48元;店铺“烤肉拌饭脆皮鸡饭(海花岛店)”(营业执照名称:儋州白马井凉虾餐饮店,经营者:费某某)在2022年7月18日至9月29日期间,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饿了么”平台线上销售外卖餐饮食品,在此期间共销售餐饮外卖食品46单,销售总额为1763.43元,当事人提取订单销售总额的12%作为提供平台和服务的费用,即211.61元。当事人违法来得到的总计1347.09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347.09元;2、罚款5万元。

  六、海南儋州市添福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发布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使推销商品与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广告案

  案件简述:2022年6月8日,我局接到儋州市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公室的《转办通知》,告知我局有群众举报那大镇天亿福健康管理中心宣传其保健品可以治疗癌症与肿瘤。经查,当事人涉嫌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使推销商品与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广告,该广告根据吉林海思艾瑞医学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当事人通过当地广告公司制作并使用,其中一楼“HSA-THz光灸细胞修复仪”海报制作2张,费用为70元/张,阁楼“HSA-旋磁细胞修复仪”制作1张,费用为90元/张,“天亿福健康管理服务中心超值体验卡”制作1000张(部分已通过传单方式发放出去),费用120元。综上所述,上述制作费用共350元。由于当事人没办法提供上述广告制作者的具体相关信息,故无法查找到上述广告的制作者。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350元)二倍的罚款700元。

  案件简述:2023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对洋浦新英湾华之业贸易商行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商行销售的“华西T细胞免疫乳胶蚕丝被”为普通产品并不具有广告中宣称的配方和保健功效。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儋市监责改〔2023〕132号)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儋市监强制〔2023〕62号)。2023年4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洋浦新英湾华之业贸易商行是个体工商户。其主营项目: 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其销售的“华西T细胞免疫乳胶蚕丝被”为普通产品并不具有广告中宣称的配方和保健功效。当事人委托儋州明扬广告有限公司制作广告,虚假宣传广告制作费用787.5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如下:罚款3150元。

  案件简述:2023年6月2日对儋州白马井福王金六福世家珠宝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里在售以下标识商品:编号为SZ的香奈儿足金挂坠黄金饰品(重量:4.19g);编号为Z1206037的香奈儿足金挂坠黄金饰品(重量:4.26g);编号为30514016的香奈儿足金挂坠黄金饰品(重量:2.18g);编号为30429008的香奈儿足金挂坠黄金饰品(重量:2.26g);编号为21206056的香奈儿相关足金手链黄金饰品(重量:5.44g);编号为的爱马仕“H”金750项链彩金饰品(重量:3.36g)。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饰品的进货票据、合法来源证明等材料,上述商品货值金额为8865.45元。经委托商标持有人授权的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商品为侵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1.没收相关形状的吊坠(含项链)1件、相关形状金耳饰1对;2.罚款2103元。(儋州融媒全媒体记者覃凯 编辑李常 校对王丽华 审核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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